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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期/递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颖言税
2024-08-28


一、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

四、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101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五、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政策依据:财税〔2016〕101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小颖言税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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